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财务人员经常会收到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究竟什么是非税收入?是否非税收入就是不需要交税的收入呢?实操当中很多纳税人对此都有错误的理解,非税收入≠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及现行税收政策,就非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税进行地详细分析。
案例
某企业代国家行使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相关的管理收入要上交财政。该企业2019年取得一笔公共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之前,企业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现政府审计认为,该笔拆迁补偿收入属于非税收入,按规定应全额上交国库,要求企业按规定上交财政。但企业认为,该笔收入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这部分税金无法再上交财政。因此企业提出疑问,是否只要是非税收入就不用交任何税费,直接全额上交财政呢?
解析
针对企业提出的疑问,我们将从税收政策层面加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对非税收入的规定
0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02.结论分析
根据33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并非所有的非税收入都不需要交税,也就是说非税收入≠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但33号文第十七条又规定,“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按此条所讲,非税收入既然要全额上交国库,是否就不应交税呢?这两个条款是似乎存在矛盾之处。那么对于这两个条款该如何理解才是正确的,该企业是否应把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全额上交给财政呢?下面我们结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来具体分析一下,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而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并不属于上面列举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在40号公告出台之前,也没有其他相关免税政策,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另外,40号公告还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20年9月29日)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规定纳税的,并没有可以比照执行予以退税的规定。所以企业2019年已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是无法申请退税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搬迁收入和发生的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该政策仅是一项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并不是对搬迁收入予以免税或不征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便是该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条件,也只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搬迁完成年度,仍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中仍有一部分可能属于将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企业按财政部门要求,将全部拆迁补偿款上交财政,就意味着将来企业要用自有资金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分析结论
综上可得出结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并不所有的非税收入都不需要交税,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经济业务,依据税法规定来判断是否应税。因此提示纳税人,并非所有取得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均可以做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33号文的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企业取得非税收入若属于应税行为的,应当为支付方开具税务发票;支付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结论,该案例中企业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个人认为,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的税费后,从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再将余下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非税收入上交财政部门,而预留下来的税费则通过纳税的方式,以税收收入的形式上交财政。这样就符合了非税收入的定义,即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同时也满足了33号文非税收入要全额上交国库的条件。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郝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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