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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逃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信息来源: 桃子说税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3-11 15:12:33  

征管法63条对偷税进行了界定,采取了四种手段之一,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的后果,即为偷税。从征管法及其细则条文字面意思看,并未对主观故意性进行描述,但是,从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看,偷税的界定是要考虑主观故意性的,按照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表述,只有具有主观故意的才能定偷税。

偷税的四种手段,哪一种可能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如何让税务机关信服不具有主观故意性?纳税人如何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待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如何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审视涉税问题? 

不定偷税,那少缴了税款如何处理?不定偷税,是不是就不会构成逃税罪? 

纳税人考虑的是如何不定偷税减少单位和个人损失,税务机关考虑的是如何减少执法风险,当双方找到共同关切点时,是不是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正是我们研究偷税的现实意义。 

虚开发票有恶意和善意之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处理最轻,只是补税,没有滞纳金,没有罚款,不会构成犯罪,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依然可以抵扣,所以,研究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构成要件,就非常有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处罚最重,最高无期徒刑,谁也不想往枪口上撞,但前提是你要知道什么是枪,以及知道枪口在哪里,这就需要纳税人了解虚开的法律规定,想办法去避免。 

是不是一旦虚开发票,就得处以刑罚?如果收款方仅仅是为了结算资金,在付款方要求开具专票才给钱的情况下,付款方找了一家企业代开发票来结算资金算不算虚开犯罪? 

最高法于2019年末公布了一个虚开专票审判指导案例,这个案例对特定条件下的虚开没有定罪,不构成犯罪是否不违法?税务机关要不要进行处理?不处理有没有执法风险?纳税人层面如何利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指导企业实践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所以,研究偷税、虚开罪与非罪的界定非常有意义,总不能等稽查局找上门来再去研究税法和涉税刑法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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