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名销售”,是近几年不少石化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中原因。什么是“变名销售”呢?“变名销售”,是指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如石脑油)以化工产品(如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石化企业在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改变货物品名的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在这种的情况下,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那么,“变名销售”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笔者认为,石化企业利用“变名销售”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防止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但是从“变名销售”的行为来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在实际交易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相应的金额与实际交易是一致的,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国家增值税款,并且国家增值税款也会流失或者处于被流失的状态,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两则关于石化企业因“变名销售”行为而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追诉,而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以逃税罪定罪量刑,但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以供参考。
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国家关于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故意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邵某某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邵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故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予以支持。关于各被告人提出并不知道《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具体作用。经查,认定各被告人对此系明知的证据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对该辩解不予支持。
案号: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第(三)项交易系真实的原油买卖,被告人巴某某只是在销售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列举,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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