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团队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 骗取出口退税案 > 循环进出口

通过循环进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

信息来源:企业法律管理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1-24 17:16:39  

裁判要旨

协力公司、凌航公司、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机器道具”高价出口,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核销外汇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刘某在明知陆某安排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积极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进出口分公司及李某、沈某及某泰公司在已认知协力公司,凌航公司将“机器道具”高价出口后又低价进口可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分别代理出口、申请退税、货运、送单等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协力公司、凌航公司、陆某以伪报品名、税则号手段逃避监管,偷逃税款,某进出口分公司及李某、某泰公司及沈某在代理协力公司、凌航公司委托进口货物中,明知为偷逃税款,伪报商品品名和税则号,帮助偷逃税款,其中某进出口分公司参与偷逃税款1097011.96元,协力公司、某泰公司参与偷逃税款725393.38元,数额巨大,凌航公司参与偷逃税款371618.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典案例

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等通过使用“道具机器”循环“进口—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陆某和刘某夫妇二人及其控制的两个境内企业和两个境外企业,两个进出口公司及其一个公司的负责人沈某和另一个公司承包人李某。

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1、陆某和刘某夫妇控制协力公司(2003年成立)、凌航公司(2007年成立);

2、李某承包某进出口分公司;

3、沈某是某泰公司(2010年成立)负责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1、某进出口分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犯罪行为是李某盗用公司名义实施的,并非基于单位意志实施;本案的利益归李某享有,分公司未获益。

2、李某认为将查封的属于夫妻共有的合法财产全部折抵财产刑没有法律依据。对进口环节缴纳的税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正常出口的机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罚金刑过高。

3、沈某认为某泰公司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协力公司、凌航公司、某进出口分公司、某泰公司、被告人陆某、刘某、李某、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除刘某外,其他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审法院判决:

部分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某、刘某、李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或立功;认定查封的黄某名下房产非上诉人李某本案犯罪所得购买;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协力公司积极退赃,对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酌情从轻处罚。

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属于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有代表性的“循环出口”“低进高出”类型,有“机器道具”作为真实货物使犯罪具有别于早期犯罪中的单靠伪造退税凭证和中期的空车报关、空箱报关、以少报多的情形,因此有更强的隐蔽性。因为金税工程的实施,涉案单证因为难以伪造而呈现出常见的“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特征。而且内部分工明确,实施了目前常见的从“假报出口”“配单配票”“虚开发票”“资金空转”“洗票”“炒汇”到“骗税”多种手段,呈现集团化特征,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链的闭合。

二审的辩护涉及刑法第225条的全部三个方面,包括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但主要内容未变。关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相关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的问题,是定罪量刑中的重要问题,辩护成功主要是:上诉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合法财产折抵财产刑的辩护;对单位犯罪退赃行为的辩护起到对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赖绍松资深税务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