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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产与他人交换的,该交换行为算数吗?

信息来源:找法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5 13:39:00  

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同学高辉和高耀是一对双胞胎,他们俩人都已经结婚,他们的父母为他们在不同的小区购买了房屋。高辉住在N小区,而高耀住在K小区。2017年5月,高辉做生意失败,欠下一大笔债务,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朋友方某,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高耀知道这件事情后,告诉高辉说你的房屋所在的市区房屋正在涨价,而自己房屋所在市区的房价正在下落,于是想与高辉交换房屋,并支付高辉5万元。高辉同意了,在没有告知方某的情况下,便与高耀交换了房屋。请问,高辉在没有告知方某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交换的,该交换行为有效吗?

律师答疑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从条文内容可知,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与债权不可分离,抵押权转让而债权没有转让的,会使债的清偿能力减损,抵押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转让应归于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避免和防止抵押人利用这一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侵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的同学高辉在未告知方某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与高耀交换,这一行为可能会减损高辉的清偿能力,损害方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高辉与高耀交换房屋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因此给方某造成损失,高辉还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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