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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非小事,依法裁判保公平

信息来源:秦州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7 10:41:23  

【案情简介】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因唐某位于秦州区某村的房屋需要拆迁,其女儿刘某和女婿杨某口头约定对唐某进行赡养义务,唐某便将补偿分得的房屋中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赠与刘某和杨某,唐某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字确认后将拆迁安置房屋直接登记在刘某和杨某名下,但其后刘某和杨某并未按照约定对唐某履行赡养义务,现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刘某、杨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二人返还房屋。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唐某系秦州区某村某号院户主。因拆迁需要,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与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对唐某的房屋测量评估后,唐某按照等价应得五套房屋予以安置,将其中两套安置房拥有人分别确定为刘某和杨某。上述协议签订后,安置房各拥有人分别与秦州区该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杨某所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屋先行交付,唐某与刘某、杨某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后刘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予以出售。2020年6月,刘某、杨某离婚,二人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屋归杨某所有。唐某从上述房屋内搬离后,另行租赁他人房屋居住,上述房屋至今由杨某居住使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与刘某、杨某之间是否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如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唐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庭审查明唐某的某号院于2013年翻建,唐某、杨某均主张翻建房屋系其出资修建,但均未提供对翻建房屋进行出资的相应证据,亦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唐某作为秦州区某号院户主,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将案涉两套房屋拥有人确定为刘某、杨某,以此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刘某、杨某分别与政府签订了分户协议,以此行为接受了赠与,故唐某与刘某、杨某之间分别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后且受赠人具有法定特殊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唐某基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案涉安置房屋拥有权赠与刘某和杨某,该拥有权系刘某、杨某基于上述安置补偿协议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权益,并非不动产本身。虽然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书,但根据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各方均已同意并明确了案涉房屋拥有人为刘某、杨某,二人也分别签订了分户协议,且上述房屋也完成了交付,唐某的该项财产性利益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据此唐某对于案涉房屋的赠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唐某亦未提供其具有法定撤销权事由的证据,即使其具有法定撤销权,也已超过法定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故不能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但是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不仅因赠与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是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关键,一旦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双方均应慎重考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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