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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成合同避税及应对

信息来源:小红书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08 10:03:27  

我们在过去的避税案例中经常提到跨国企业利用成本分成合同实现避税。在介绍BEPS行动计划如何打击避税前,先简单介绍具体实操方法。

跨国企业在避税地/低税地设立企业并持有其无形资产(比如商标)。这些企业利用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实现利润从高税地转移,从而最终做到避税的目的。就以我们刚介绍的麦当劳做例子,麦当劳在美国的商标转移给一家卢森堡公司,再以卢森堡公司向欧洲各国的麦当劳餐厅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利润集中在卢森堡公司后再进行精密的筹划实现最终避税。

以上的安排有一个缺陷,就是麦当劳的商标及知识产权等开发都是在美国进行的,因此麦当劳将相关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外避税地公司时就会面临美国资本利得税(即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开发成本所形成资本利得的税费)。因此,如果企业想源源不绝的将无形资产从美国转移至境外以实现持续避税,这一个问题必须克服。

跨国企业克服的方法,就是成本分成合同。

在跨国企业开发无形资产前,就会跟避税地公司签订成本分成合同:相关开发成本由总公司及避税地公司按比例共摊,开发完成后避税地公司就拥有无形资产的权利(一般是独家在境外使用相关资产的权利)。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无形资产转让产生的税费,又可以间接将境外利润以成本分成合同方式免税“回归”境内,一举两得。

那么,BEPS为什么认为成本分成合同有问题呢?很简单,避税地公司其实只是皮包公司,所有实质的开发工作都是由母公司负责,开发的真正风险也是由母公司承担。因此,只是单纯出资就可以获得巨大收益并不符合BEPS行动计划的精神。

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 不能单看合同安排,而要看交易的实质及风险的分摊

• 无形资产开发的价格必须按照转移定价准则

• 参与成本分成合同的企业必须对相关开发风险实施控制,并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承担相关风险

• 在成本分成合同中所支付的开发费不能单从成本作为衡量,因为不能反映开发的真正商业价值

简单而言,BEPS就是要求各国用转移定价的要求审视成本分成合同安排,并按照公平价格原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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