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
1.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OECD推荐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绍,大部分国家(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适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为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因为正常交易法对于独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主观性较强,易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固定比率法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这种事前确定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更崇尚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我国有很深厚的制定法传统,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采用固定比率法更适合我国国情。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
2.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
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l到4:l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此比率内的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3.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国目前是25%,比许多发达国家都低,也就是比他们认定的认定标准要严格。这有背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的宏观需要,所以应适当提高,一般认为40%到50%较为合适。
4.将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5.加强税法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具备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税法原理和征管经验,还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因此对税务干部加强上述方面的培训对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6.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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