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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件专家证人出庭质证

信息来源:北京法医司法鉴定咨询中心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5-11 14:49:54  

在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七种证据之一并素有“证据之王”之称的法律文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定性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国内司法鉴定业尚存在不可回避的诸多问题,如因鉴定人员鉴定水平良莠不齐,专业技术水平低下,出现错鉴、漏鉴,因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而无视技术标准,做出显失公平的鉴定意见,不在少数。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当事双方均为非医学或法医学专业人员,若鉴定意见确实存在上述的错误鉴定等情况,而持有异议一方又不能对鉴定意见提出“合法依据”、“合理理由”,依常理,法官即按照并不恰当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作出判决,如此,显然会损害真正的受害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 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欧美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专家辅助人制度”,即控辩双方通过陪审团的论辩,让法官判断哪一方论证更为合理,进而形成“心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也是我国法庭科学庭审形式进化的必然产物。这样就从法律角度确立了我国专业法医出庭辩论的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也有利于法庭实现真正的“法庭自由辩论”而不是走形式,搞专业法医“一言堂”,有了对抗、辩论,也更有利于让法官听清楚、弄明白案件事实真相。  

如何最大化实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成为人人高度关注的焦点,应时事所需,本中心设立了该项业务,依托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医团队,协助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辩论,以利于查明、澄清案件事实真相,明辨是非曲折。

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

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

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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