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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六个常见涉税误区

信息来源:腾讯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12-27 14:46:12  

一、向个人支付的费用,认为开不了发票,就不索要了

不得不说,这应该是大多数人的认知了吧!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因为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的,个人是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例外情况: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可以不用发票。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正常情况下个人应按照劳务或服务的类型对应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企业。但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有一个起征税的问题,分为这两类标准。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公司向个人劳务报酬,个人没有税务登记,应属于按次纳税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就已经扣个税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是不会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是从开出发票的备注栏写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不难看出,代开发票的时候只交了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个税并不是代开发票时由税务部门扣除,必须由费用的支付方来代扣代缴。

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含税金额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又错啦!如果是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则个人所得税应该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来计算。

一起来看下怎么算呢

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含增值税的金额/(1+增值税税率)。

举个例子:一个修理劳务费的含税销售额为18080,增值税税率则是13%。那么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就=18080/(1+13%)=16000。

四、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时候,直接按照预扣税率20%来计算

如果是这样计算,那就危险了!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分为三档,看下面这个表,最高税率可达40%。

举个例子:某公司请人来维修电梯、电脑、空调等各种电器,共计维修费用150000,那么这里应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就为:

超过50000的部分=(150000-50000)×40%=40000(元)

超过20000至50000的部分=(50000-20000)×30%=9000(元)

不超过20000的部分=20000×20%=4000(元)

即40000+9000+4000=53000(元)

当然,可以直接用150000×40%-7000=53000(元)

五、一个月内多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但每次都不超过800元,就不预扣对方的个税

这种认知也是错误的,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就应该合并计算个税。

简单举个例子:就比如某公司把公司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都交给老王来做,老王一个月内来维修了5次,每次收费都是500元,那么在计算预扣个税时就应该为:

5×500=2500(元)

2500×(1-20%)×20%=400(元)

六、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认为可以不用申报

这样的认知同样是错误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不管多少税额都必须申报,哪怕税额为零也要做零申报,跟增值税申报是一个道理,千万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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