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实务中,自然人作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往往会约定: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各种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出租人往往不会向税局申报纳税,也不会去督促承租人,承租人也不会代为申报纳税,对于逃税这事,双方可谓心知肚明,相安无事。但问题往往在于,一旦发生租赁纠纷,承租人往往会向税局举报出租人逃税。出租人承担相应税收责任后,自然就会向承租人追偿。但对于承租人应否承担滞纳金的问题,一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案情概要】
刘某(出租人)与汪某(承租人)于2020年1月30日、3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将三层楼房一座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幼儿园,租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共八年,年租金17万元,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各种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经营幼儿园至2018年2月23日搬离房屋。后因双方对房屋租赁事宜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承租人举报原告没有缴纳税款,原告于2020年7月交纳2012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14万元;2020年10月交纳滞纳金9万元。
【争议焦点】承租人是否应承担滞纳金?
【一审裁判】
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必守原则履行合同。我国税法所规定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纳税,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其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而对于实际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种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是原被告平等主体之间意识自治设立的合同之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故按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承租人缴纳。
滞纳金是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而产生的,亦应由承租人缴纳,原告作为出租人交纳税金及滞纳金后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已垫付税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作为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垫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承租方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出租方已垫付税款及滞纳金23万元。
【二审裁判】
一、关于税费承担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该约定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法律不禁止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纳税义务进行重新约定,即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审法院判令由承租方给付由出租方已经缴纳的各种税费正确。
二、关于滞纳金承担问题
本案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主体是出租人。出租人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和税收征管的行政法律关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作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出租方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出租方还应当积极向承租方主张要求其缴纳税费。由于出租方怠于申报,导致税务机关没有向出租方追缴税费,承租方亦没有缴纳。本院认为,导致产生滞纳金的直接原因是出租方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引起的,对此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让承租方承担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本案实际,同时,也明显不公平。故,承租方不应承担滞纳金的上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承租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已由出租人缴纳的税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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