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注意】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的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注意】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商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出租其他类型的房屋(比如出租商铺),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的个税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税金”、“基金”“费用”)后,再按“定额”(或“定率”)减除扣减费用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等)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需有完税(缴款)凭证。
◆“转租”的情况下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
◆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需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注意】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已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否超过4000元,判断减除“扣除费用”的方法(“定额”or“定率”),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已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800----------------“定额减除”
(2)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已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1-20%)-----“定率减除”
(三)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托尼于2021年1月将其自有居民住房出租给翠花,约定每月的租金为4800元(当地市场价格),当年的3月因房屋漏水,发生房屋修理费用2000元,当月完成并取得有效的凭证(假设修缮费用由托尼承担)。
则托尼在2021年出租此套住房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不考虑其他税费)?
①适用税率
由于托尼出租房屋满足:“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条件,因此,托尼取得的“房屋出租所得”,可以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扣除项目
由于每月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限额为800元,因此2000元的修理费用需要分别在3月扣除800元,在4月扣除800元,在5月扣除400元。
③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3月、4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减去800元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后不超过4000元。
★因此,在计算3月和4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适用“定额扣除”(即减去800元)
3月、4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财产租赁收入”-800=(4800-800)-800=3200元
★5月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减去400元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后超过4000元。因此,在计算5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适用“定率扣除”(即扣减20%)
5月“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财产租赁收入”-400)×(1-20%)=(4800-400)×(1-20%)=3520元
★同理,在计算其他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适用“定率扣除”(即扣减20%)
其他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取得“财产租赁收入”×(1-20%)=4800×(1-20%)=3840元
★托尼全年出租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3200+3200+3520+3840×9=44480元
④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44480*10%=4448元
>>因此,托尼在2021年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为4448元。
【注意】
●以上例子是为了方便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故对问题进行了必要的简化,如涉及到相关税费(比如增值税、房产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还需要先将相应的税费(在允许扣除范围内)从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当中予以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租赁所得”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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