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外出租不动产、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财产租赁所得标准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检出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租赁所得以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依次(按顺序)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比如房产税,印花税等;②若纳税人属于转租的情况下,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③由纳税人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修缮费用有限额的规定,每次不超过800元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通过计算公式体现: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税费以及转租情况下的租金)-修缮费用-80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标准税率为20%,对于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存在预缴税款以及汇算清缴退税的概念(注意与综合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纳税人取得租赁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承租方为扣缴义务人,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将需要缴纳的个税税款代扣下来,然后申报上交给税务机关。
实务中,对于个人对外出租财产,一般约定税后净租金,即出租方每月实际收取多少净租金,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等)由承租方实际承担,那么承租方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要高于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承租方一般要求出租方提供发票作为承租方税前扣除凭证,实务中一般由承租方代为支付相关税费,然后到税局代出租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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