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屋租赁税由承租人承担
2014年4月21日,潘泓桦(出租方、甲方)与陈胜(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合同到期后房屋租赁税到底由谁交产生分歧,于是诉至花都区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载明押金待乙方到租赁期满税费已清后,甲方退还给乙方,根据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双方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税之外并未有其他税费,故法院采信该合同中约定的税即指出租税即房屋租赁税。其次,陈胜在2014年6月25日签字确认明确按其要求打出租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陈胜出具该情况说明的行为符合出租税由陈胜承担,该事项关乎其自身利益的逻辑常理;再者,在双方的短信往来时潘泓桦多次提及要求陈胜交清出租税,陈胜一方从未对此提出异议。综上,法院确认双方约定案涉房屋产生的出租税由陈胜一方承担,根据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的复函,案涉房屋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拖欠的出租税费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金额为63647.19元,故该63647.19元应由陈胜负担。
案例二、房屋租赁税由出租人承担。
2016年3月16日,李伟健承租了广州市从化田心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田心合作社”)的房屋进行经营管理,2016年11月30日,李伟健应田心合作社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到从化区XX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承租房屋的租赁税及相应滞纳金(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计123992.97元,之后就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产生纠纷诉至从化区人民法院,田心合作社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税费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现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有租赁税费由承租人缴纳的约定,据此,对于田心合作社是涉案租赁税费的缴纳义务人,本院予以确认。李伟健作为项目经营者和指派缴纳税款者有权要求义务人偿还该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此规定在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未对纳税款具体由谁承担进行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另一方缴纳税金等费用,是合同当双方对费用分担进行的约定,实质上是对房屋租金金额的约定,与将税金并入租金并无区别,且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税并未改变出租人系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并未逃避国家税收及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律师实践建议:根据大量的案例,得出结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租赁税应该由承租人承担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租人需要承担房屋租赁税,如果没有对房屋租赁税进行约定,则房屋租赁税理应由出租人承担。这就要求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房屋租赁税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果是出租人不想承担房屋租赁税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税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是承租人则要在签署合同时要看清楚是否约定了房屋租赁税由自己承担的,如果不同意就不要急着签字,应及时和出租人协商。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逃税犯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特色服务
虚开普通发票罪刑事辩护 增值税进项留底骗税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 出口退税骗税犯罪刑事辩护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犯罪辩护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