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优质营商环境应有之义,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即是构建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增长迅猛,但随着某知名主播直播售卖糖水燕窝被罚等事件的曝光,“直播带货”暴露出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主体定位不明确、涉嫌逃税漏税等法律问题,严重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为有效对“直播带货”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厘清“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一般而言,“直播带货”中的“主播”不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或电子商务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责任。但如果“主播”参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或经营行为,同时兼具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或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此时是否需要对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均有所涉及,但对“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主体身份认定、经营者与“带货主播”责任划分等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明晰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带货主播”具有场景化的特征,应针对不同场景,界定“带货主播”的法律主体身份,进一步厘清整个“直播带货”流程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为“直播带货”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直播带货纳税征管效率。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较复杂,有的是打赏收入,有的是广告收入,有的是销售佣金收入等,对于“带货主播”的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哪些收入需要纳税,哪些收入可以减税、免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一些具体的纳税事项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例如网络直播中的打赏收入,是“带货主播”的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这两者的纳税税率明显不同。对此,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直播带货”纳税征管效率:一是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完善“直播带货”行业“主播”纳税义务,对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等纳税事项的认定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例如明确平台为“带货主播”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范围等。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平台确认纳税状况,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直播带货”行业偷税漏税、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等情形的发生。
明确“带货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目前,“直播带货”注册门槛低,只要年满18周岁的个人都可以注册账号,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就可以成为一名“带货主播”。“带货主播”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带货主播”法律知识淡薄,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明确“带货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主播”应通过相关从业考核,具备专业能力,知晓法律知识才能进行“直播带货”,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内容的正确导向。此外,应引导“直播带货”的主体加强合规管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直播带货”活动,防范法律风险。例如,“直播带货”的平台经营主体可以建立行业内部统一标准,设置“带货主播”信用评价体系,所有加入直播平台的“主播”每月进行考核,并对其信用评价体系的信息及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共享。只有提高“直播带货”行业的准入门槛,提升“带货主播”的素质水平,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直播带货”诸多乱象的局面。
“直播带货”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其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不能忽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从而促进其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作者:张伟 黎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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