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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留抵退税,可能触犯哪个罪名?

信息来源:税与罚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12 10:08:51  

一、什么是留抵退税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第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自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会大于进项税额,但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产生留抵税额。对于留抵税额,留抵退税制度试行以前,应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留抵退税就是把纳税人结转至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

简言之,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

二、骗取留抵退税的形式

骗取留抵退税,是指不符合留抵退税情形但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留抵退税的行为。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等式可知,要产生留抵税额,就需要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销项税额减少或者进项税额增加。据此,有三种方式可以产生留抵税额:一是增加进项税额;二是减少销项税额;三是既增加进项税额又减少销项税额。就涉及的主体而言,有单个主体骗取留抵退税,也有多个主体联合的团伙式骗取留抵退税。例如:深圳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跨省市的团伙式骗取留抵退税案。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被成功阻断。

1.增加进项税额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加进项税额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例如: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的宁波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17万元。

(2)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例如: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将购进货物改变其原有的用途(用于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时进项税不得抵扣。此时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陕西省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的延安景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28万元。

2.减少销项税额

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而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例如: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现金收款、关联交易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大多采用了此种方式进行骗取。例如: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的深圳恒德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5.39万元。

3.既增加进项税额又减少销项税额

此种方式即结合了上述两种方式,例如:既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或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留抵退税款。例如: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的浙江里想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292.24万元。

三、骗取留抵退税的刑事法律风险

第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14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那么,骗取留抵退税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

罪名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可能涉嫌逃税罪。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但并不是说,达到上述标准即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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