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
二 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
(1)定义: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
(1)定义:指针对 账务不全,但 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 查验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 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 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5 扣缴征收
(1)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2)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的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6 委托征收
适用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 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一) 应纳税额的核定
1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 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 应纳税额调整的含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 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 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 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5 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6 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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