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我们允许在个案中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将会有人为了不违反某一种法律,而犯下另一种错误。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
在股权转让工作中,有些纳税单位转让的是到位注册资金即实缴资本,有些转让的是未到位注册资金即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双方印花税无争议,对股权转让未到位资金即注册资本认缴是否征收印花税有争议。...
实务中,部分消费者为满足各自就近上班、孩子上学的需求,采用等价或一方支付差价的方式交换住房。针对这种特殊的房屋转让形式,23号公告第二条第八款明确其契税计税依据。...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划出方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笔业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实缴到位的资金,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各种隐名代持或者借名投资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不同的司法判例中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隐名代持或者借名投资行为,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明确纳税义务人法律责任问题,前有“财税星空”曾经披露过的厦门税务局针对厦门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回复的态度,基本是不认可隐名代持背后的实际持有人享受各类税收待遇。也就是说,对于隐名代持和借名投资行为,目前在税务征管实践中还是以名义持有人作为纳税义...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属于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案件...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笔者建议,企业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房产税计税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以余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应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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