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拒不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系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妨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属于行政犯,故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作为是否构成该罪的唯一依据,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行政违法的处罚规定为前置依据,即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疑难问题...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抽象危险犯,而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与生俱来有一种被滥用的倾向,是机械司法的重灾区。...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有多种,二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其中之一。本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重点罪名,作为结果犯,它通常伴随着相关事故损失的责任倒查而立案、起诉与审判。...
“先辩护”系列:涉税类犯罪刑责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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