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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名销售、虚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

所谓“变名销售、虚开”,指的是经济主体购入一定数量商品时,从上游企业收到以该商品数量、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对外销售时,以其他商品的名义据实开票数量、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是虚开还是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研究(三)

变名销售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自然应当严厉打击。但其只有虚开犯罪的表,而不具有虚开犯罪的里,不能为了打击,而扩大虚开犯罪的适用范围,将本是逃避纳税义务的逃税行为,作为虚开犯罪进行处理...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变票”行为-虚开增值税or逃税罪?

“变票”行为在化工企业及关联商贸公司当中经常发生,变票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变名销售”的手段将应缴纳消费税的化工原料开具为非税类的成品油品,或者通过变更品名致使炼化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化工原料销售企业,进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实务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

刍议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我国最早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追溯到2011年的财税2011【107】号,其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因重大项目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以后退税范围逐步扩大。为加快完善现代增值税税制的建设,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我国开始推行更大规模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骗取留抵退税,可能触犯哪个罪名?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第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自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

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罪否?——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涉刑分析

​留抵退税实际上是国家税收的一种优惠政策,最早出现是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之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与才裁判规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政犯,而且与之相并列的罪名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于某些行为的定性,辩护律师应当从刑法条款的整体出发进行解释,包括条款中并列罪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间的逻辑关系。...

叶永青 王一骁:“骗取”留抵退税的法律责任探讨

留抵退税即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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